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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協助處長襄理處務,技正一人負責處內各課業務審理及交辦事項。並依業務性質設置工商管理科、都市計畫科、城鄉發展科、營繕工程科、 建築管理科、使用管理科及產業發展科等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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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科 工業管理 ◎工業管理法令釋疑。 ◎工廠設立登記及管理。 ◎工廠變更、歇業登記事宜。 ◎未登記工廠管理業務。 ◎工廠校正業務。 商業管理 ◎商業管理法令釋疑 ◎商業登記及管理事宜。 ◎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及管理事宜。 ◎資訊休閒業登記及管理事宜。 ◎公平交易業務。 ◎消費者保護業務。 ◎商品標示稽查、管理業務 ◎其他商業管理事項。 市場管理 ◎市場管理法令釋疑。 ◎縣級市場設置、管理、輔導業務。 ◎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項目之協調事宜。 ◎其他市場管理業務 攤販管理 ◎攤販管理法令釋疑。 ◎鄉鎮(市)公所規劃可設攤路段(或區域)之審核事宜。 ◎複審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之私人設置攤販集中區之審核事宜。 ◎其他市場管理業務 一般工商行政 ◎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人員管理法令釋疑。 ◎電器承裝業登記及管理。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及管理。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人員登記及管理。 ◎工業用地證明核發。 ◎軍需生產技術員工相對聯類人力調查。 ◎可供軍用物資調查管理。 ◎其他一般工商行政。 都市計畫科 都市計畫檢討業務 ◎辦理縣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事宜。 督辦鄉鎮市公所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事項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檢測及建築線指定業務 依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書圖測定,檢測樁位。 ◎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建築線之指定。 ◎配合公告免指定建築線地區。 ◎兼辦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業務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簽請縣長派聘委員。 ◎ 籌辦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事宜。 都市計畫 ◎新訂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令之釋疑。 ◎都市計畫行政命令之執行。 ◎都市計畫禁建事項。 ◎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妨害都市建設案件之認定。 ◎有關都市計畫統計報表之編報。 ◎都市平均地權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勘劃。 ◎都市平均地權空地調查之會查。 ◎建築線指定。 ◎改良土地證明書。 ◎土地登錄案件會辦。 ◎都市計畫椿測設、工程預核定驗收、公告實施。 ◎都市計畫椿管理。 ◎市地重劃會辦案件。 ◎都市計畫委員會會務。 城鄉發展科 政府集中興建國民住宅配售 ◎政府集中興建國宅轉受、出典、贈與或交換。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國民住宅。 ◎貸款自建國民住宅。 ◎輔助人民申請貸款自購住宅。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 ◎國民住宅企劃工程及財務管理 ◎國民住宅用地 ◎國民住宅管理 國民住宅企劃工程及財務管理 ◎興建國民住宅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實施計畫之擬定。 ◎各類專案住宅計畫之擬定執行。 ◎國宅用地區位之選定及開發計畫之研擬。 ◎各類國宅興建計畫之執行及督導。 ◎國宅社區公共及公用設施敷設之協調 ◎國民住宅社區工程之勘查及規劃設計之審核。 ◎各類專案住宅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查核定。 ◎國民住宅工程之移交。 ◎國民住宅工程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報。 ◎土地增值稅提撥國宅基金之催辦。 ◎國宅興建資金及工程款專戶之設置管理及運用。 ◎個別貸款與建國宅工程查驗及工程款撥付。 ◎其他有關企劃工程財務管理事項。 國民住宅用地 ◎國民住宅用地之取得。 ◎國民住宅基地調查勘測。 ◎國民住宅用地購買經費之查估核定。 ◎國民住宅用地產權登記之申請處理。 ◎國民住宅房地分割及移轉之申請處理。 ◎國民住宅房地他項權利登記之申請處理。 ◎國民住宅地界之申請鑑定。 ◎國民住宅用地公告現值證明之申請處理。 ◎國民住宅用地有無妨害都市計畫證明協調取得。 ◎國民住宅用地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之協調取得。 ◎其他有關國宅用地事項。 ◎貸款自建國宅工程查驗及工程款撥付。 ◎自建國宅申請戶簽約名冊。 ◎國民住宅等候名冊公告 ◎各類國民住宅公告受理申請。 ◎國民住宅等候名冊登記。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期限展廷。 ◎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 ◎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初審核轉。 ◎政府直接興建國宅承購申請。 ◎國民住宅買賣契約。 ◎其他有關企劃工程財務管理事項。 國民住宅管理 ◎國民住宅之售價租金及公告事項之訂定。 ◎國民住宅承租承購資格之審定。 ◎國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之接管維護及分配進住。 ◎國民住宅移轉之審定。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與維護。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基金之監管審核及簽撥。 ◎國民住宅貸款及租金催繳。 ◎國民住宅貸款及租金資料之整理彙報。 ◎其他有關國宅管理事項。 一般事項 ◎國民住宅法令釋示處理等業務。 ◎國民住宅抵押權囑託登記清冊。 建築管理科 ◎ 建築執照核發: (1) 包括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2) 起造人名義變更 (3)承造人變更 (4) 監造人變更 ◎ 雜項執照核發: (1)整地雜項執照:挖填土方工程。 (2)雜項工作執照: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地、療望台、廣告物、散裝倉、廣播台、煙囪、昇隆設備、汙水處理 ◎ 使用執照核發: 包括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亦包括雜項執照興建完成之使用執照) ◎ 拆除執照核發: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 畸零(裡)執照核發: 公、私有畸零地申請核發合併證明書 ◎ 危險房肇處理 ◎ 軍事要塞管制處理 ◎ 全市山坡地管理 ◎ 棄土場管理業務 ◎ 建師管理業務 ◎ 全市建築地籍圖套繪工作(每日上午及下午固定時間完成) ◎ 土地改良驗證之核發 ◎ 開放空間建築案審查 ◎ 法規(包括內政部、省府釋示令)之彙整 ◎ 積極建立建照預審制度、以淢少規劃錯誤,並增加市民遊憩空間、美化環境 使用管理科 違章拆除業務 ◎違章建築管理。 ◎違章建築拆除。 使用管理業務 ◎變更使用執照之核發。 ◎工商聯合審查。 ◎供公眾使用建築營業場所稽查管理。 ◎公共安全申報審查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管理。 ◎升降設備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 ◎機械遊樂設施管理。 ◎海砂屋輻射屋處理等業務。 ◎無障礙生活空間設備業務。 營繕工程科 ◎代辦本府所屬各單位及附屬機關無編制工程技術人員單位之建築營繕工程,工作內容為委託測設、規劃設計、預算書圖審查及完成發包作業、工程簽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 ◎代辦工程包括學校新建整建,警察單位建築物、衛生單位建築物、消防單位建築物、社教單位設施等。 ◎本府所屬各單位及附屬機關無編制工程技術人員單位之自辦工程預算書圖之複核。 產業發展科 @工業區及工業用地管理 @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推動 @招商引資規劃與推動 @自來水管裝商登記 @煤氣事業管理 @加油站管理 @再生能源及太陽光電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