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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受理方式

(一)民眾申請

土地法第34條之16項、土地法第101條、土地法第105條、土地法第122條、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4、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由地政事務所或本府主動移送

土地法第46條之2、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所規定之調處案件由地政事務所或本府主動移送。

(三)受理窗口

地政處地籍管理科,電話:049-222210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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