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處性別平等專區

轉知勞動部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令釋1份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2. 旨案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1130257469
異動日期 : 113/10/23
有效日期 : 1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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