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

有關銓敘部釋示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又上開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一案。
詳如附加檔案---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及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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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日期 : 1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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