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提醒民眾,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90%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屬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未變性酒精,酒精販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6項、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前段規定,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違反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呼籲個人販賣未變性酒精務必先辦理酒精販賣業者登記外,並勿於網路等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販售,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南投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為049-2243741。
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
連絡電話:(049)2222106分機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