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月13日分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及1120260117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后:一、土地複丈規費改採以「基本費」加上「施測費」方式計算應繳規費。二、申請「鑑界」可指定需鑑定之界址點,以利登記機關計算測量規費並通知應到場會同之關係人。三、新制規費之「施測費」已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因此申請人無需另購土地界標。四、土地複丈新增「位置勘查」申請項目(新臺幣500元),係僅由複丈人員對申請土地指示概略位置(即俗稱之「指界」)。五、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複丈應檢附規定格式電子檔,若未依規檢附者,需加繳新臺幣600元。六、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規定,申請退費期限由5年改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