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倘認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規定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本縣113年度南投、集集、魚池及埔里等地籍圖重測區,除重測區內土地因界址爭議需暫緩公告外,已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之重測區,其相關重測成果將自113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止公告30日(委外辦理之埔里重測區則自113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止公告30日)。因之,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前開土地法規定,得於前揭重測公告期間臨櫃申請異議複丈外,亦得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之「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功能於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