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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發布「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及「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申請書」

內政部於114年1月14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7356號令修正發布「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四條,另於114年1月16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7367號令修正發布「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申請書」。

本次「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之修正,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者,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794&log=detailLog)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