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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依內政部114年3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40107659號公告,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為:「主管機關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並自即日起實施。

上開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如有需要得逕至該網站查詢

(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

 

聯絡單位:地政處地籍管理科

聯絡電話:張嘉麟科長049-2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