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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維護國土保安,減免災害及保持水土資源,防止國土保安用地不當使用及分割,訂定本縣國土保安用地最小面積單位為1公頃之規定,本府業已報奉內政部同意解除是類用地有關最小單位面積之限制。
114/07/14
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