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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已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歡迎下載參閱。

 

二、計畫申請用途: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及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

 

三、計畫申請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都市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四、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五、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組織,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等事項。

 

六、營利事業單位:應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規範》。

 

七、計畫申請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一)開放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

(二)開放民間團體及營利事業單位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三)計畫申請作業:採線上系統申請(https://pwl.cip.gov.tw)

(四)地方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5月27日) 至原住民族委員會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八、各地方政府於本計畫核定並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登載日起至5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6月16日)辦竣轄內地方性第二級計畫初審作業,系統匯出申請計畫之初審結果彙整表(含地方性第一級計畫)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通過者,不予受理。

 

九、倘計畫由全國性團體提出或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則由單位設立地行政區之地方政府受理並辦理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