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為加速推廣再生能源設施之太陽光電設置,會銜內政部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標準」,其中第4條、第5條即係免依建築法申請雜照之規定,且第5條修正後亦增訂違章建築可申請設置太陽光電之樣態。
二、為利建築主關機關審查,內政部於107年5月21日亦訂定「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處理原則」,其中亦同樣規定違章建築申請設置太陽光電之樣態。
三、綜上,目前屋頂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屬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者,可依經濟部能源局107年6月8能技字第10704093970號函檢附之「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之申設說明」內容,填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確認後,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