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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發布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及第6條附件1、附件3,業經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以經能字第11004600350號、台內營字第1100801816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