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換言之「交換」視同「買賣」,就是雙方都要按土地持分現值申報而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各自繳納自己所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土地,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因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與交換之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了,請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