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1150503007A
[機關代碼] 3.76.48 第04次公告
[招標機關] 南投縣政府
[招標機關地址]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115濁水溪永興橋上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收入部分
[是否刊登公報] 否
[聯絡人(或單位)] 工務處資源開發科
[電話] 049-2244868
[申購金額]新台幣:7,897,500元整
[截標日期] 115年6月23日下午5時0分
[開標日期] 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
[開標地點] 本府開標中心
[新增日期] 115年6月16 日
[中文財物變賣公告附加說明]
[申購資格摘要]: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且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位於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親自領取:南投縣政府為民服務科。通訊購領:回郵郵票200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文件工本費每份500元整,可以郵局匯票、銀行本票(抬頭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收受申購文件地點]:截標時間前專人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或郵寄本府指定信箱(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申購保證金額度]: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元整。
[申購標的所在地]:南投縣水里鄉
[現場查看時間]:有意參加申購者請務必開標日前往現場勘查料源。
[其他]:
1.本案申購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如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者,決標後未得標時,廠商不得申請當場退還。申購保證金票據除由本府直接或交換承兌者外,為預防遺失、變造冒領,請投標廠商自行與付款銀行約定承兌方式。申購保證金繳退注意事項:比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2.本次申購土石量為1,950,000公噸(相當為10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為1.95噸換算),規劃決標正取廠商家數為20家,每家廠商97,500公噸(5萬立方公尺)。
3.本案土石申購金額為新台幣7,897,500元整,營業稅:394,875元(外加5%由本府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廠商自行繳交營業稅)。
4.申購應檢具書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第一類廠商須檢附砂土石產銷存動態調查表、電費收據影本或其他可證明一年內有營運事實之文件等;並參照「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辦理,申購原則:
(1)目前依申購量規劃正取20小標〔每小標各97,500公噸(5萬立方公尺)〕。
(2)實際申購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於指定時間公開抽籤決定,並得視實際需要加抽若干備取名額,每增購一標之申購廠商均須繳納申購保證金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元整。
(3)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再辦理申購公告,其原已獲准申購之廠商仍得參加申購,且無申購次數限制。
(4)經辦理第三次申購公告,實際申購總量仍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廠商酌增核配其申購量。
5.得標廠商依其中籤序號提貨為原則,本案每日規劃出料量為8,125,本案標售規劃共計20小標,第1小標提貨期限為13工作天,第2-20小標提貨期限為12工作天,每梯次提貨家數另召開提貨協調會訂定;如有特殊情事,得由機關另召開提貨協調會或另行通知;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致逾提貨期限無法完成提貨者,機關將按實際作業情形調整提貨期程;廠商未依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依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辦理)。
6.得標廠商應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需留存核實進場佐證資料)。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運輸路線,行經一般道路請先作好地方溝通,如有地方抗議等情事,請自行排除,且不得作為展延工期理由,未能於提貨期限內完成提貨,將依契約規定辦理。
7.廠商應將得標土石運至廠商之加工場地,且應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資訊紀錄設備。廠商至少應保存上開相關核實到場之資料至本府退回保證金為止。
8.本案決標後,俟本府確認提貨日後另行通知訂約及繳交土石價款期限,土石價款繳交期限若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由機關另行通知。
9.本案訂約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契約書內容包含契約主文、投標須知、開標紀錄(A4)、財物變賣公告、詳細價目表(需依據得標金額調整)、路線示意圖;另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款人,向本府一次繳交(以上末日若遇例假日者,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機關指定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32038000005,戶名:南投縣政府。
10.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及感應式卡片,經點交確認後,不另補發,並請儘速提送車籍資料至機關登錄。另請各公司配合機關辦理提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11.本案為防止輸運過程中車輛對地方環境及交通之衝擊,機關重申「廠商及其所派遣車輛應遵守一切行政規則(如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由廠商自行負責。」。
12.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13.得標廠商如使用本縣產業運輸道路,應依據「南投縣產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須繳納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立方公尺新臺幣6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14.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15.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Email:gechief-p@mai1.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2918888)、南投縣調查站(南投郵政4號信箱049-2228888)。
16.本案每立方公尺比照已發包之支出標部分比重為1.95噸換算。
17.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