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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

依據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詳情如附檔,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