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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確實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一案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20024612號函辦理,詳情如附檔,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