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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合意解除不動產買賣之協議書,免繳印花稅。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財政部101年12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2490號函解釋,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故免繳印花稅。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