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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之末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起,房屋移轉,稽徵機關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以每年2月末日之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房屋稅籍資料,為該年度「全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應負責繳納該屋全年之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2月10日立契將A屋賣給乙君,並於114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還登記在甲君名下,114年期應由甲君繳納全年期房屋稅;若該屋於114年2月28日辦竣建物移轉登記,114年期應由乙君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民眾如有房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淑婉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蘇雅娟

連絡電話:(049)2222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