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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或報備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其舉辦人或營業人應檢具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演出團體登記證(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驗印及樣張,票券上應註明「內含娛樂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驗票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該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稅務局更進一步說明,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扣除代徵稅款百分之1獎勵金,請代徵人如期繳納以達節省稅負之效果。

稅務局提醒如有售票或收費卻未依法申請,除補徵稅額外,依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業者於南投縣境內舉辦娛樂活動前應向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受罰。若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