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稅捐稽徵機關須向納稅義務人補徵土地增值稅,補稅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