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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含不動產分割協議,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之印花稅納稅規定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含不動產在內,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小叮嚀,可持上開應稅憑證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若有任何印花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