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受贈長輩原供自住用房地後,誤以為前手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取得後還可以繼續沿用,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贈與、買賣或繼承等方式取得,因課稅主體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雖仍作住宅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