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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課徵印花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團體或私人經營之補習班(如才藝安親班、升學補習班、職業訓練班、健身院、技藝講習班……等),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屬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許多學生被家長安排至坊間補習班、安親班等處上課,因此,稅務局特別呼籲團體或私人之補習班業者於收費時,請記得出具的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但為避免逐張貼用印花稅票之麻煩,可向稅務局申請應稅憑證彙總繳納印花稅。該局並籲請家長及學生,在繳費時別忘了索取收據,並幫忙留意收據上有無貼用印花稅票或蓋有印花稅總繳戳記。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