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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以買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預售屋時,如以承買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時,應在取得使用執造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依實質課稅原則,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為名義上之起造人,屬不動產買賣行為,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未申報繳納契稅,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對契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