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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如符條件免再申請

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去年購買的自住用房地,於登記完畢後,已申請並核淮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想要繼續適用,需不需要每年都提出申請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止,不必年年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乃是針對新所有權人或事實狀況有變更,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是否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截止期限。若前經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如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規定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