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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稅務局指出,稅捐徵收期間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若有改訂繳納期限,以改訂後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稅捐之徵收,原則上於徵收期間未徵起者,即不得再行徵收;惟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債權而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限制,縱已超過5年仍可續行徵收。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限繳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滯納期滿未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尚需加徵滯納金及負擔移送執行所產生之執行必要費用,造成無謂損失。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連絡電話:(049)2222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