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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票據之前先行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非印花稅應稅憑證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所規定之應稅憑證,所以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票據(支票、本票、匯票)為支付工具,代替銀錢而收取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之應稅憑證。

稅務局表示,按印花稅法規定,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係於領取票據前出具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繳納印花稅。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視為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