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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完成後才合併為建築基地之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其原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事後取得之非屬建物基地坐落相鄰土地,利用土地合併方式,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合併入之土地面積,僅以原合併前之土地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