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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填寫申報書附聯及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購屋申報契稅時,若為自住用房屋別忘了同時填寫申報書附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用稅率(1%或1.2%)課徵房屋稅,以免事後發現房屋仍按非自住用(2.6%~4.8%)稅率課徵,而多繳了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子全國合計3戶以內,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次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對於契稅申報及房屋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石淑敏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