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經奉總統於今年1月24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5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為「2%以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將原按「固定」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至其裁量基準,稽徵機關可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依財政部今年4月21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給予0.5%、1%、1.5%、1.8%等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惟若查屬故意者,仍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之疑問,可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