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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要塞軍備區域」適用範圍之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內政部114年1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64352號函)

內政部於114年11月11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6435號令訂定發布,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要塞軍備區域」之適用範圍,自即日生效。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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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科長張嘉麟 049-223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