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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送執行之欠稅,繳納確有困難者可向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依同法第39條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捐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行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當收到稽徵機關寄來之稅款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徒增困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連絡電話:(049)2222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