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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繳納印花稅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繳納印花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指出,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憑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需核課印花稅之憑證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景堯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