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115年1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者,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社會居住型態多元,身障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可能未與身障者設於同一戶籍,卻實際負責照顧及接送,為減輕身障者或照顧者之經濟負擔,爰增訂放寬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亦適用免稅之規定,以符現代社會需求及稅制合理化。
該局提醒,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有免徵金額之限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因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如符合上開規定,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及早享受免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蔡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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