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等規定之情事。 |
| 二、 | 推(自)薦相關資訊如下: |
| (一) | 第7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https://www.president.gov.tw)。 |
| (二) | 候選人推(自)薦書及相關文件,請於3月31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總統府「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以郵戳為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