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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4年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第二次),其價金已存入南投縣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 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 請發給。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南投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501055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4年度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第二次),其價金已存入南投縣政府─祭祀公業土地價金 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 請發給。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 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 見案附南投縣政府辦理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價金保管款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共 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南投分行之祭 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304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101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5年4月24日 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5年4月23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 ,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按代為標售土地之 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 收利息總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