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送出土地登記申請案後,若因故欲中止辦理,過去常因法規未明確規範撤回所需文件,導致民眾困擾及臨櫃辦理時產生爭議。為此,本府特別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明確訂定「申請撤回土地登記案件」應備文件與審查標準。地政處強調,未來申請撤回將落實三大文件的嚴格審查,以有效防範冒名撤回,全力捍衛縣民的財產安全。
地政處表示,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規定,申請登記案件在「登記完畢前」,若全體申請人以書面申請撤回,登記機關應將原申請書及附件發還。然而,因該條文未明文列出應附文件,往往造成地政事務所與民眾之間的認知落差。為此,特別參照同法第34條(應備文件)及第40條(親自到場)之立法精神,訂定統一審查標準,讓地政同仁有法可循,也讓民眾申辦更安心。
地政處指出,未來民眾辦理土地登記撤回案件時,必須備齊以下 3 大要件:
一、撤回登記申請書:須詳細載明原申請案之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具體撤回事由。
二、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如地政系統能以電腦處理達成網路查詢者,則得免提出)。
三、原案印章或親自到場核符:為確保是「本人真意」,撤回申請書上所蓋的印章必須與原申請書「完全相符」;若因故無法使用原申請書上所蓋之印章,則申請人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由地政人員臨櫃核符身分。
地政處同時提醒兩大關鍵注意事項:
1. 撤回必須由「全體原申請人」共同以書面提出,無法由單一當事人單獨申請。
2. 必須在案件「登記完畢前」提出,若地政事務所已完成登記程序,則無法受理撤回。
目前本項便民且兼顧財產安全的精進措施,已由南投、草屯、埔里、竹山、水里等縣內五個地政事務所同步執行,並於官方網站公告。縣府呼籲縣民朋友配合辦理,共同守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民眾如對相關流程有任何疑問,歡迎就近洽詢各地政事務所登記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