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以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其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律效果,故該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得標廠商業已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請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如尚未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本局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淑美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施科長志勇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