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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房屋打通使用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說明

相鄰的兩戶房屋後打通合併使用,但戶籍只設在其中一戶,這樣兩戶都能享有「自住用房屋稅率」嗎?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依據財政部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令,房屋打通想合併適用自住稅率,除了實際打通外,相鄰兩戶的屋主必須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果屋主關係屬於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沒設戶籍的那一戶就無法享受自住優惠!

稅務局舉例說明,二棟房屋為兄弟分別所有,A棟所有人為哥哥,B棟則為弟弟,媽媽則於A棟辦竣戶籍登記,A、B棟房屋現狀為相鄰且打通合併使用;但因二棟所有人為旁系血親,不符合打通使用相鄰房屋之所有人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規定,B棟無人設立戶籍,故無法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括: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以內為限,方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民眾須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並經核准,方可自當年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民眾對房屋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房屋稅科 謝科長麗霞

電話:(049)2222121分機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