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訂定的契約內容若兼具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或稅額課徵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分別訂立契約時,可節省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買賣動產書立的契據,每件按新台幣12元課徵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課徵印花稅或貼用印花稅票,若契約同時兼具兩種以上性質,書立在同一份契約時,應按較高稅率或稅額計徵,分別書立契約,可節省印花稅。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電梯設備,其中採購項目分別為電梯設備180萬元,及安裝測試費20萬元,契約總金額為200萬元。此契約屬概括性承攬契約,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課徵印花稅2,000元;倘若分開訂立電梯設備為買賣契約180萬元,及安裝測試為承攬契約20萬元,分別課徵12元及200元,合計212元,可省下1,788元印花稅。
該局呼籲,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省時又便利;或就近至該局或埔里、竹山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如您對印花稅之課徵仍有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李曉荷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