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應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屬於買賣行為之一種,契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法院不會在債務人拍賣價金中扣繳契稅,拍定人應自行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的話,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是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如果民眾對契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房屋稅科 謝科長麗霞
電話:(049)2222121分機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