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為了出售自住房地,於出售前將其原有戶籍遷出以備騰空待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不在出售土地上,是否仍可主張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在簽定買賣契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不在該地者,與自用住宅用地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規定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房地買賣實務上彈性需求,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民眾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或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問題,均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李俊和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