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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供直接生產用之工廠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工廠如非屬自有房屋,則不能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提醒,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該局申報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期才能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如果民眾對房屋稅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柔汎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房屋稅科科長

姓    名:謝麗霞

連絡電話:(049)2222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