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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課徵印花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均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惟如民眾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其向地政機關登記時所持憑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因非屬前開印花稅規定應課稅之範圍,故可免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之憑證依法可免課徵印花稅,惟該不動產如屬土地時,則仍應先持該憑證向土地所在管轄之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再行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有效日期 : 1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