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請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在審核農地移轉檢附之農地農用證明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立契約日在6個月內即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致當其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收件時,已超過6個月期限,才被承辦人告知其農地農用證明書已過期,須重行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所以特別提醒民眾,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是以申報移轉現值收件日為準,並不是立契約日喔。
民眾如尚有土地增值稅之疑問,可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