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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和解、調解移轉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以向法院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為準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報人持法院確定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請申報人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為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另依財政部相關函釋,經法院和解移轉或調解移轉之案件,其移轉現值以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現值審核標準。是以如訴訟期程或和解、調解時日較長,跨越不同年度時,申報人於申報土地現值時,請注意須備妥具原起訴或聲請調解日期文件並以原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年度公告現值為審核標準。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南投總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有效日期 : 1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