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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推銷貨品,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免徵娛樂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各種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未收取任何費用且免費入場,僅以提供娛樂設施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免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則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但營業人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已非娛樂稅之課徵範圍,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免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舉辦娛樂活動之營業人,如有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依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經查獲未辦理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有效日期 : 1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