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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使用之土地,自114年起免徵地價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自114年起視同政府機關。

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113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令規定,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即使用之公有土地,自114年起得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114年起得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行政法人,如使用土地符合減免稅地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要自申請的次年才能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儘速辦理。

若對於地價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向稅務局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玫岑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180

有效日期 : 1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