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所書立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可利用彙總繳納方式繳稅,不須逐件貼花、銷花,非常方便,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業者多加利用。
稅務局說,業者只要備具印花稅總繳戳模向該局申請,一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之後以2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完稅後,再向該局申報即可,稅務局亦提供網路申報服務,省時又方便。
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部分之認定,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之方式為計算標準,以銀錢收據為例,憑證金額249元以下,因稅率為千分之4,應納稅額不足1元,皆不用計入印花稅額,與實貼印花稅票者計算一致,採用彙總繳納印花稅即可大幅節省逐件貼花、銷花程序及時間,非常方便省時。民眾如有印花稅彙總繳納相關問題,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單位:稅務局
聯絡資訊:施志勇科長(049)2222121分機330